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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首例!2男子“电鱼”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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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非法捕鱼  玉屏两男子获刑

  6月9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田坪镇马溪村公开审理。

庭审现场
  经查,2020年3月7日,被告人申某、丁某某使用非法电鱼工具在玉屏侗族自治县田坪镇冷水江河马溪村龙门溪段电鱼,非法电得21条白条鱼,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
  玉屏检察院审查认为,申某、丁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电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其违法行为造成了渔业资源损失,水生态资源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在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追究被告人侵害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遂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就犯罪事实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害、生态修复所需费用等进行了举证质证、释法说理。
  最终,江口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玉屏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以二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责令被告人投放1000斤鱼苗,若不履行则赔偿生态修复金10000元,同时要求被告人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两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过并同意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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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什么时间是禁渔期?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

  3.什么是禁用方法?

  禁用方法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4.禁捕的工具有哪些?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其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方法。

  5.电鱼的危害?

  首先,电鱼会直接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电捕鱼不分种类大小,直接造成许多鱼种的数量减少,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量可以电倒一头牛,小鱼一般当时就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能活下来,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

  其次,电鱼会直接导致水体污染。电鱼不仅对鱼类造成破坏,还会对生长在水里的螺蛳、贝类等造成毁灭性破坏。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严重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

  另外,电鱼是高危行为,操作不当会造成电鱼者自己或周边涉水活动的其他人员死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