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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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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全文如下:


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

(2022-2024年)


为加快提升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文件,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增加居民收入作为检验高质量发展成效的根本标准,坚持改革创新、体现效率、促进公平、劳动致富的鲜明导向,紧紧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夯实产业基础,扩大就业规模,拓展增收渠道,优化分配结构,完善保障机制,千方百计增加居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加快缩小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与全国的差距,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2022-2024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左右,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城乡居民收入比下降到2.8左右。


二、大力实施农民增收攻坚行动


(一)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1.深化与对口帮扶城市和黔籍务工人员相对集中城市的劳务协作,以县为单位将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提高到70%以上,提高农民工工资议价能力和工资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等,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项措施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不再列出)


2.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交通、水利、乡村旅游、林业等农村基础设施及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领域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将农村劳动力劳务报酬占项目投资的比例提高到20%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等)


3.将部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并将农村劳动力劳务报酬占项目投资的比例提高到20%以上。(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4.深入开展根治欠薪,推进欠薪源头治理,加强工资支付动态监测和实时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5.探索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待遇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适时提高公益性岗位待遇标准。适时研究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激励办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省林业局等)


6.按规定保障农村教师、村医待遇,深入做好农村“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7.制定支持企业使用本地农村劳动力政策措施。积极支持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开拓省外境外建筑市场,带动我省农村建筑务工人员外出就业、增加收入,鼓励在黔建筑施工企业优先使用本地农村劳动力,三年累计新增农村劳动力建筑劳务就业10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8.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的就业扶持,依托当地开发区、产业园区等挖掘就业岗位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确保有劳动力的搬迁家庭每户至少1人实现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移民局、省乡村振兴局等)


9.鼓励乡镇及村集体组织当地土专家、技术能手、农村闲置劳动力等成立“劳务合作社”,承接当地小型工程项目、季节性农业生产、企业辅助性用工等业务,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等)


(二)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


10.实施粮油单产提升工程,围绕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油茶、大豆等主要粮油作物,加大高产优质品种、高产技术推广力度,加强防灾减灾,提高粮油单产水平。按市场价对优质粮油进行收购,促进农民稳定增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


11.做大做强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0%用于发展产业,支持培育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反租倒包、股份合作等模式,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林业局等)


12.整合农资供应资源为农民供应平价低价农药、肥料、饲料、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降低投入成本。创新农业农村融资方式和金融产品,深入开展农业综合保险试点,打通金融服务三农“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农业农村厅、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州银保监局等)


13.落实将土地出让收益50%用于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完善农民参与建设发展的组织方式和利益联结机制,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自然资源厅等)


14.拓展农产品初加工规模,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粮油、果蔬、肉制品等加工业,农产品加工转化率提高到65%以上。加强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仓储冷藏保鲜等设施建设,实现项目覆盖区进入冷库的农产品损腐率下降到10%左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社、省林业局等)


15.对新培育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且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并带动500户、200户以上农民增收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每户企业50万元、20万元奖补。每年对龙头企业利益联结机制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16.实施乡村旅游助农增收三年攻坚行动,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示范区。每年评定一批示范农家乐和民宿项目,从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励。适应乡村旅游和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高速公路匝道口。(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17.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力争每年招引农业全产业链项目1000个以上,以产业链招商推进农业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


18.实施脱贫人口增收专项行动,强化对象监测和政策帮扶,确保脱贫人口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2024年底前力争现有年收入在低保线以上1万元以下的脱贫人口收入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等)


19.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确保群众充分受益。对采取资产入股方式的,经营主体每年应将股份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农民,也可按有关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经营主体的出资,并记载在农民账户中。(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民宗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等)


(三)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


20.对涉农补贴资金开展全面清查,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生猪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惠农补贴足额精准发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21.规范使用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补助专项资金,将补助资金足额存入受助学生不能用于变现和其他消费的个人就餐卡,确保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


22.统筹省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等资金,重点用于全省青壮年文盲扫盲和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等)


23.优化农民技能培训补贴方式,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实施全省统一的“证书直补”制度,按规定将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获得证书的农民。对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按规定发放培训生活费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


24.对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落实新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首次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方式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加强外出务工人员寄带回收入的科学调查和精准统计,确保应统尽统。(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等)


25.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缩小与全国的差距。鼓励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按年缴费,政府按照当年缴费金额的10%给予补贴。落实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等帮扶政策。推进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办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26.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缩小与全国差距。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等)


27.大力实施“希望工程”升级版、“善行贵州”等慈善公益项目,吸引更多公益资金资助农村困难学生和困难老人等群体。(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等)


(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8.深化推进农村“三变”改革,2022年底前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开展“租改股”利益联结深化试点和家庭经营为主利益联结试点,支持农民以土地、房产等资源入股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农民股份合理制定最低分红标准,在保底分红基础上,每年将净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农民,具体比例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


29.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农村集体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等)


30.深入推进息烽、湄潭、金沙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增加农民收入的经验做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等)


31.鼓励县乡村成立农机合作服务组织,农民可凭农机具入股分红。(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等)


32.开展民宿改造提升与农村闲置校舍处置专项行动,鼓励贵州酒店集团等企业申请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现代化发展基金,租赁、改造农村闲置房屋,发展乡村旅游和民宿等产业。(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


33.加快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开展农民以森林资源参股国有林场试点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收购农民森林资产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为收购提供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34.开展盘活闲置低效扶贫资产专项行动,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产业等项目管护运营、规范收益分配使用,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促进农民增收中持续发挥效益。(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移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


三、大力实施城镇居民增收行动


(一)增加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


35.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80%以上。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按规定吸纳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就业。强化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因地制宜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建设,确保有劳动力的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退役军人厅等)


36.健全企业工资增长机制,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增长、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联动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从业者收入合理增长。(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


37.持续推进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岗位价值贡献挂钩,按照“提低、扩中、限高”的要求,督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向关键核心岗位、高技能人才和一线苦脏险累人群倾斜,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确保群体间收入分配关系合理适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


38.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优化技能人才增收激励政策,提高技能人才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二)增加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


39.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平台)创建,助推城镇居民创业增收,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40.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41.对满足吸纳就业人数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或组织创业的经营实体、小微企业,可按照吸纳就业人员数量给予人均最高20万元信贷支持。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随借随还”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42.支持企业上规入统,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增规上服务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


43.更好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用好我省政银担风险补偿金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科技企业信贷投放。(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等)


(三)增加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


4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45.结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参保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46.建立城市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缩小与全国的差距。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等)


47.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补贴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财政厅等)


48.严格落实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


49.继续执行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


50.鼓励人口净流入城市大力发展共有产权房,降低新市民、青年人落户成本。(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四)增加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


51.积极探索城市“三变”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居民入股城市公共资源运营试点,通过组织低收入群体参股经营部分有收益的市政项目提高收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52.规范发展居民理财产品,支持创新更多适应家庭财富管理需求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53.对居民住房拆迁过渡安置费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确保足额及时发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四、大力实施劳动力素质提升行动


(一)加快提升职业教育能力


54.实施中职“强基”工程,重点支持100所左右中职学校提质发展,中职在校生规模达到55万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等)


55.实施高职“双高”工程,着力支持3所国家级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支持15所左右高职院校实施省级“双高”计划,高职在校生规模达到48万人。实施技能学历双提升工程,年均培训20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等)


56.实施技工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建立与我省产业体系发展相匹配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技工学校3年累计招生10.5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57.依托现有资源建成30个职业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支持职业学校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


(二)扎实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58.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技能等级评价制度,实施技能提升行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59.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东西部协作,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展校校合作、校企合作,加强“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协作培训。2024年底前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达到25%。(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


60.大力实施“技能贵州”行动,持续开展“锦绣计划”“高素质农民培育”“雨露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移培训”等技能培训项目,打造“贵州技工”“贵州工匠”“贵州绣娘”“贵州家政”等特色职业技能品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妇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


(三)创新产教融合平台建设


61.2022-2024年建设2个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培育80个以上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创建15个以上集聚高素质人才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建成30个以上装备水平国内一流、产教深度融合的工程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


62.推进省、市、县“三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逐步形成工业主导型、农业主导型、服务业主导型、综合型“四类”培训基础平台。2022-2024年建成公共实训基地30个,年培训能力50万人次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五、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有关省领导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居民增收行动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对本地居民增收行动实施工作负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建立居民增收行动工作专班。农民增收攻坚行动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城镇居民增收行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劳动力素质提升行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抓紧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地区、部门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强化住户调查工作保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


(三)强化考核督促


将居民增收行动实施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和重大督查事项。省农村住户调查监测中心对增收行动进行监测评估。强化日常监管和责任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省纪委省监委等)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居民增收行动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推动居民增收,形成促进居民增收的强大合力。(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