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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用毒品冒充“减肥药” 害人害己终被抓

来源:贵州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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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变瘦是当下很多爱美人士的追求,一些管不住嘴迈不开腿的人,最大的愿望就是——躺瘦,所以不少人选择吃减肥药,然而这些所谓的“见效快”“不反弹”的“减肥药”真的靠谱吗?在今天的以案释法中,提到了一些含有国家管制的物质的涉毒“减肥药”。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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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禁毒大队在侦查中发现辖区内有一名男子长期通过寄递渠道非法贩卖“减肥药”,该“减肥药”中可能含有国家管制的物质,这一情况引起民警的高度重视,并立即对涉毒“减肥药”进行调查。经检测,该批“减肥药”中含有安非拉酮、麻黄碱、咖啡因和芬特明等国家管制的精麻类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经后续系列侦查,历时三个月,西秀警方最终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4人,共缴获含国家管制成分的精麻类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减肥药”29箱(共计5万余粒、净重16余公斤),成功摧毁一个跨省“家族式”贩卖含国家管制成分 “减肥药”的网络犯罪团伙。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禁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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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减肥效果明显的“减肥药”怎么会加入国家管制类物质?又有什么效果?




安非拉酮




别名安非泼拉酮或盐酸安非拉酮,为兴奋剂和食欲抑制剂,我国1996年已将其列为一类管制精神药物。该药品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各种程度的单纯性肥胖症及伴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的肥胖患者。常用该成分药物可引起嗜睡、食欲不振、头晕、头痛、口干、胃肠道不适、性欲下降、出汗、心悸、焦虑、失眠、视力模糊等症状,对身体的伤害极大,久用易成瘾。




麻黄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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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生物碱,常被用作兴奋剂,还能抑制食欲,临床工作中主要用于缓解气管痉挛。如果用药过量就会产生精神兴奋、失眠神经过敏、心肌收缩等副不良反应的风险。麻黄碱之所以与臭名昭著的冰毒产生关系,全因二者的化学分子结构极其相似,麻黄碱可以通过并不复杂的化学工艺制成冰毒,因此被纳入我国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




咖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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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为国家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临床上用于治疗神经衰弱和昏迷复苏,咖啡因也是世界上最普遍被使用的精神药品。但是过量服用会心跳加快、烦躁不安、呕吐、食欲不振,严重者会诱发潜在的精神疾病、肢体抽搐,甚至死亡。在2017年,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咖啡因属于3类致癌物,我国则把咖啡因列为“精神药品”管制,属于一种毒品。




芬特明




被列为国家二类精神药品管控,通过抑制食欲达到减肥作用,临床上主要用于中、重度肥胖症的短期治疗,芬特明有较强的成瘾性,不严格遵守服用量和服用时间会像其他毒品一样产生幻觉的现象。芬特明虽然在国外市场上打着擦边球,但在我国已被列为禁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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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享“瘦”之路理应清醒。通过非正规渠道如朋友圈、购物软件等购买药品,很可能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由于无法核实相关药品的生产、销售渠道,同时因为无医嘱,对药品成分、使用禁忌等药理不清楚,增加了用药风险,所以在网上购买药品一定要谨慎。在此提醒那些没有营业执照却卖无正规来源减肥药的微商,切勿以身试法,最终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