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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相对不起诉

来源:玉屏侗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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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罗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情回顾:2022年3月23日12时许,罗某携带一支海竿到玉屏侗族自治县田坪镇罗家寨大桥处㵲阳河钓鱼,当天12时30分许,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罗某使用的海竿为禁用渔具。经审查,罗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罗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及初犯的犯罪情节,通过召开听证会讨论一致同意对罗某作相对不起诉。

  近年来,玉屏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强化案件办理质效。2020年以来,玉屏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204件349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提醒:部分群众误以为在乡村的河道流域内捕捞少量鱼虾不会构成犯罪,并且对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或方法也存在一定的认知盲区,但乡村河道流域并非“法外之地”,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共同守护玉屏的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