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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法院审结2起醉驾案件

来源:玉屏侗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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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醉酒驾驶“驶不得”!
玉屏法院审结两起醉驾案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不但威胁自身安全

更是危害公共安全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经过宣传早已深入人心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依然不乏有“以身试法”者

3月28日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了

两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1

  2023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万某某在朋友家吃晚饭时喝了一次性塑料杯大半杯白酒及两罐啤酒。后被告人万某某独自一人无证驾驶贵J3XXXX号小型轿车到平溪街道御玺堂找朋友玩,因朋友没空,万某某在御玺堂对面斜坡倒车返回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贵D6XXXX号临时牌照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赔偿未果,陈某某遂报警。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对事故处理时,发现万某某涉嫌饮酒驾驶。经鉴定,从被告人万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75mg/100ml。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万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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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

  2022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林冲镇万和家园自己家吃晚饭时,饮用了约半斤米酒。饭后杨某某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到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街道大屯村新街购买水果,回家途中行驶至大龙街道大屯村新街铁路桥下时,被正在执勤的铜仁市公安局大龙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发现杨某某涉嫌饮酒驾驶,经鉴定,从被告人杨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19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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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万某某具有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杨某某具有醉酒驾驶被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情节。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庭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危险驾驶罪分别依法判处万某某、杨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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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给自己造成伤害,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一旦酿成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从上述案件中深刻吸取教训,切勿以身试法,逾越法律红线,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