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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违法经营成品油典型案例

来源:玉屏侗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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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关系国计民生,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成品油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荆门市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力量、重点出击,查处一批无照经营成品油、销售劣质油品、成品油计量作弊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守法经营者权益。现将2022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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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徐某未依法取得许可经营0号车用柴油案



经查,徐某为谋取利益,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1年2月起,多次从山东省某炼油厂购进大量0#车用柴油销售给掇刀区各个工地上的工程器械使用。2022年2月10日,荆门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北省石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柴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闪点(闭口)60℃,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另查明,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当事人共销售0#柴油40660升,销售额243858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移交应急管理部门处理。




(二)荆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2022年1月19日,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荆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并现场委托湖北省石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其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闪点(闭口)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0号车用柴油3 吨,进价5.56元/升,销价6.5元/升,货值金额22807元,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3298.24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4月8日,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98.24元,罚款2281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油销售湖北有限公司沙洋友谊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案




2021年3月20日,某油销售湖北有限公司向当事人调拨95 号车用汽油(VIA)26660 升,总金额为129490元,调拨单价4.86 元/升,当事人以6.28/升的价格进行销售。2021年5月7日,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95号车用汽油(VIA)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该批95号车用汽油(VIA)硫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在此期间开展满减促销活动,活动内容为满138元减30元,可叠加使用。至案发,当事人已将该批次95号车用汽油(VIA)全部售完,销售总金额131034.8元,获违法所得1544.8元。

当事人销售硫含量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12月27日,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44.8元、罚款50227.44元的行政处罚。




(四)京山市某坡加油站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案




当事人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核准名称为“京山县某坡加油站”,后变更为“京山市某坡加油站”。2018年11月,当事人重新装修后,在其加油站罩棚和广告牌上均使用造型为“红色圆圈,圈中白底黑字的艺术化dp字母、某坡石化汉字,圈下方有白底黑字daipoOPEC拼音加英文”的标识和红底白字“某坡石化”名称。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又开始重新装修。至2022年4月29日装修结束,当事人继续使用上述标识和名称,仅将名称的颜色变为白底蓝字。经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使用的“朝阳”文字图形组合标识,已于2002年8月28日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第190542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柴油;汽油等。

当事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销售石化产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使用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2022年7月22日,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袁某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案




2021年11月,当事人从过往的货车司机购进3吨0号车用柴油,购进价4000元/吨,购进金额12000元,装入其自有加油车进行销售。2021年12月1日,钟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样品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期间,当事人已将该批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全部销售,销售金额12300元,获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04月11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6150元的行政处罚。




(六)梅某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案




2021年10月,当事人从过往的货车司机购进6吨的0号车用柴油,购进价4200元/吨,购进金额25200元,装入其自有加油车进行销售。2021年10月21日,钟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样品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期间,当事人已将该批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全部销售,销售金额25800元,获违法所得6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4月11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258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孟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成品油案




2021年7月19日,沙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沙洋县沈集镇荆潜路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1台中型罐式货车给沿途载重货车加注0﹟车用柴油。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购买中型罐式货车1辆。2021年6月22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19800元的价格购进0#车用柴油3吨为过往车辆加油。截止案发,给过往营运车加油2吨,销售金额12000元,获违法所得336元。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成品油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的规定。2021年10月19日,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6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钟祥市张集某河加油站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案




2020年11月左右,当事人在其加油机主板损坏后为贪图便宜,自行在网上购置了一块主板进行了更换。2022年1月7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加油机生产厂家(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加油机计控主板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该主板 U101芯片与原出厂时状态不一致。

当事人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的行为属于《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2022年4月22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