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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最新一批反垄断典型案例公布!(上)

来源:来源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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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围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聚焦民生领域和关系营商环境领域,依法调查处理了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实施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金华市武义县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0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义县交通运输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1月,当事人牵头印发《武义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武交〔2020〕67号),规定对武义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实行准入制,由当事人负责制定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准入标准。其中,“在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为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申请准入条件之一。2021年1月11日,当事人牵头印发《武义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准入报名公告》,规定“个人或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企业及车辆,不得在县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2021年4月21日,当事人牵头发布《关于公布全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准入企业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规定只有注册地在该县的企业才能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并公布准入企业名录,排除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参与该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废止有关文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恢复了相关市场竞争,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0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5月8日,当事人印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丽经开〔2021〕39号),规定“实行工程运输承运资质管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输企业,方可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业务:(1)公司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开发区注册公司,持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照”“(2)本地化。全区范围内工程运输车须先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或转籍为本地号牌,再到丽水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基本实现车检、驾审和违法动态管控的本地化运作。除市本级和莲都区车牌外,其他外地牌照一律不得在开发区从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要求运输企业在开发区注册公司、运输车辆必须持有本地号牌,符合其条件的运输企业才可在该区范围内从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业务,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进入该区域市场的公平竞争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废止有关文件,印发新实施方案,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三、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9月8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汉阴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6月13日,当事人印发《汉阴县2022年工业稳增长十条措施》(汉政办发〔2022〕44号),规定“在同质同价条件下,政府性投资项目优先使用本地产品”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排除、限制了外地产品在该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印发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在汉阴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并表示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吉安市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8月2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安市城市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9月7日,当事人召开会议确定由其直属事业单位吉安市园林绿化中心作为吉安市中心城区引进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的招标主体进行公开招标。2021年9月7日,吉安市园林绿化中心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9月28日,确定了吉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吉安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的经营企业,10月29日,双方签订了《吉安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合同书》,限定投放数量1万辆,合同服务期限5年,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政府采购名义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吉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吉安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的独家经营企业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进入吉安市中心城区经营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服务市场,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向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废止原项目合同,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全面放开吉安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市场,保障相关企业市场准入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五、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牡丹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7月31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牡丹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15日,当事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共享单车规范停放管理协议》,规定“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牡丹江共享单车及助力车投放可行性报告》进行车辆投放,乙方通过规模发展、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等市场手段扩大市场份额,直至饱和,保证牡丹江市场需求和车辆供给”。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只由该企业提供牡丹江市共享单车市场服务,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参与牡丹江市共享单车市场的竞争,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解除相关协议,发布“欢迎共享单车企业到我市考察入驻经营”的通知,并在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当事人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表示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况。


六、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20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5月10日,当事人会同区财政局印发《关于印发翔安区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翔建〔2019〕45号),其中,第三条要求限额以下工程“单位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本区企业”;第五条要求投标人应同时具备资格条件“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在翔安区的企业且为区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当本区企业具备前述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当放宽为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在厦门市的企业”;第六条规定“限额以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优先选择本区企业或在本区设有工商注册分支机构或有区内招标项目代理经验的代理咨询机构”等。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区别对待不同区域的市场主体,影响区外具备资质和工程建设能力的市场主体在同等市场条件下进入翔安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向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对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发包方式进行进一步调整规范,取消相关限制条件,废止原文件,重新印发新文件,并在区政府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


七、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17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阳县自然资源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14日以来,当事人在加强对外地砂石的治理工作中,要求有关外地砂石公司要向矿产品运入地即当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否则不予通行,并在“问政四川”平台上公开回复:“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5)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加工、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矿产品运出入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凡无准运证的矿产品,铁路、公路、水上等运输组织及个人不得承运。从云南进入金阳县境内的砂石运输车辆经查验未提供有效证件,不得承运砂石。”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外地砂石企业提供本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矿产品运出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的规定,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到矿产品运出地(采矿地)而非运入地(矿产销售地)的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其错误适用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将“运出地”扩大为“运出入地”,限制了外地矿产品资源进入金阳县市场或通过金阳县进入其他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金阳县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以下处理建议: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错误适用《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限制外地企业运输矿产品资源的行为,妥善处理、切实消除之前要求外地企业提供矿产品运入地准运证,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后果。二是主动消除“问政四川”平台上公开回复的不良影响,并以此案为契机,举一反三,加强对后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三是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四是责令当事人在金阳县人民政府收到行政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