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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普法宣传

来源:寿阳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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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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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是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目的是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关注和保护文化遗产,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2023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主题、口号和内容】

6月10日是2023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

活动主题:文物保护利用与文化自信自强

(一)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保护第一 加强管理 挖掘价值 有效利用 让文物活起来

(三)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共建美好精神家园

(四)讲好中国文物故事 展现中华文明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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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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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文物保护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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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文物保护法第20条)


3、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文物保护法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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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有不同的行政审批程序。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文物保护法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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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文物保护法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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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文物保护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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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保护法第25条)



8、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法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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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文物保护法第32条)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文物保护法第27条、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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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文物法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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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依法继承、接收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等途径获得文物。通过这些方式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文物保护法》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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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文物保护法》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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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文物保护法》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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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果需要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许可,并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指定口岸出境。由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文物保护法》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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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文物保护法》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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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应罚款。(《文物保护法》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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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如果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文物保护法》第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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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是指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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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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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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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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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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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