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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发布森林防火禁令

来源:玉屏侗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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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特发布森林防火禁令。

  一、禁火时间: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所辖行政区域。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一切野外违规用火、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钱、焚秸秆、烧土坎、野炊烧烤等行为。

  (二)严禁在林区内吸烟、火把照明、爆破、电网狩猎等。

  (三)严禁一切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职责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和各乡(镇、街道)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做好应急准备。各乡(镇、街道)要以村为单位成立以“林长”为队长的禁火队,加强野外巡查,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名胜管理区和林农结合部的火源管控;因对辖区内的“五类人员”(痴、呆、傻、聋、哑)、7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监管不当造成火灾的,由监护单位和监管人负责。

  五、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六、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七、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扫防火码并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凡阻挠、妨碍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置。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组织扑救。各乡(镇、街道)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迅速采取扑救措施。

  九、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村(居)民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按属地村规民约惩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火警电话:119

  玉屏侗族自治县林业局森防办公室:0856—3225534

  玉屏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0856—3223880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