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养犬人:
为更好地维护城市环境,创建文明玉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以及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的相关要求,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推出犬牌管理政策,现对辖区所有养犬人告知如下:
一、养犬登记范围:除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外,其他所有犬只都需要登记办证。
二、养犬办证区域:平溪街道办事处、皂角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养犬办证注意事项:
(一)个人申请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下列材料或复印件:
①养犬人需填写铜仁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
②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
③需提交养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流动人口提供暂住登记凭证或者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④犬只免疫证明;
⑤养犬人需提供犬只一寸照片2张(照片包括犬只头面部、四肢、躯干)。
符合饲养大型导盲犬、辅助犬条件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
(二)单位申请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复印件:
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
②饲养犬只的地点和犬笼、犬舍等管理设施的书面材料;
③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证明及犬只照片;
④安全管理制度和专职驯养人员名单;
⑤犬只免疫证明。
饲养护卫工作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三)办证地点以及时间
平溪派出所办证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办证时长3个工作日。
(四)其他注意事项
①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②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犬只饲养地等信息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③有转让、迁出犬只;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不再饲养;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派出所发现超过时限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犬只被依法没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四、禁养犬名录
烈性犬名录:藏獒、比特犬、土耳其坎高犬、罗威纳犬、英国斗牛犬、狼青、昆明犬、马犬(马里努阿犬、比利时马林诺斯犬)、阿富汗猎犬、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勒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猎犬、苏俄牧羊犬、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法国波尔多犬、俄罗斯高加索、威玛猎犬、雪达犬、纽芬兰犬、大丹犬、德国牧羊犬、杜宾犬、意大利纽波利顿、斯坦福斗牛梗、松狮犬、日系秋田犬、捷克狼犬、巴仙吉犬以及具有以上品种的杂交后代。
大型犬标准:肩高60cm及以上的犬为大型犬。
注:如有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五、存在以下情形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对犬只予以收容:
1.未经免疫的犬只。
2.未悬挂犬牌的犬只。
3.外出无人牵领的犬只。
4.无主流浪犬。
5.对不圈养、拴养而自由活动的犬只,按无主犬处理。
公安机关可以对违法养犬行为处以警告,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
六、处罚措施
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附件:铜仁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
咨询服务及举报电话
0856—3229415(县公安局)
0856—3221613(县住建局)
0856—3230329(县城市管理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