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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玉屏侗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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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人民战争,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的义务,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或者其他形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短信、互联网等渠道向公安机关举报。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毒品原植物、毒品原植物种子也列入举报奖励范围。
  第七条  成立玉屏侗族自治县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举报中心(以下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设在县公安局。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对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及逃犯线索的举报;
  (二)负责对本中心受理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及逃犯线索的登记、分配、管理、督办、回复、统计上报工作;
  (三)对查证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督办;
  (四)对举报案件线索在查破案中的作用组织评估,提出奖励意见。
  第八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列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列涉及毒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与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  举报下列违法犯罪活动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吸毒;
  (二)贩毒;
  (三)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四)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六)制造、加工毒品或者制毒物品的工厂(窝点);
  (七)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
  第十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110、0856-3221136;
  (二)直接到举报中心当面举报,或者到县公安局禁毒部门、各派出所和有关案件办理大队等部门举报;
  (三)信件或其他有效举报方式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应有值班人员负责24小时接受举报,公布的电话保持畅通,对举报线索随时受理。接受当面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热情认真、耐心细致接待。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接受举报时,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举报内容,并将自己的警号或者姓名告知举报人,以便举报人对查证情况、领奖事项的咨询。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以外的其他部门和民警,对公民的举报都应当受理,并及时提告举报中心。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对所受理的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实行首受负责制,如实填写《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受理表》,经玉屏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电话或书面请示),及时转交有关办案部门开展查证工作,并将查证结果尽快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五条  所受理的举报线索,经审查不属于玉屏公安局受理范围的,举报中心应及时转相关部门,转出后要及时回告举报人,并说明转往地和单位。
  第十六条  办案部门接到交办要求查证的举报线索,要立即安排专人进行查证。查证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涉及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要积极协助,不得推诿。
  第十七条  举报线索应具备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物品等基本要素中的三个以上要素,不能提供违法犯罪活动要素,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检举揭发公安机关或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举报信息的详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按照以下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毒驾或者容留他人吸毒的,每顺线查获并治安处罚1名吸毒人员的奖励50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奖励1000元。
  (二)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的。查获3名以上不满5名的,奖励2000元;查获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5000元;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1万元。
  (三)举报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缴获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其他毒品按通行公式换算,以检测鉴定为准)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 50克以下,每案奖励2000元至5000元;
  2. 50克以上500克以下,每案奖励1万元至2万元;
  3. 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每案奖励2万元至4万元;
  4. 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每案奖励4万元至15万元;
  5. 10千克以上,每案奖励15万元至最高奖励30万元。
  (四)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缴获量以麻黄碱数量为基准,其他按通行公式换算,以检测鉴定为准)的,根据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种,缴获量在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3000元至4000元;缴获量在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4000元至3万元。
  2.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3000元;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元至2万元。
  3.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种,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2000元;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1万元。
  (五)举报制毒工厂(窝点)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1万元至10万元。
  (六)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1万元至10万元。
  (七)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铲除罂粟50株以下的,奖励200元至500元;铲除罂粟50株至500株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2000元;铲除罂粟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1万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至50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5000元至1万元。
  (八)提供线索抓获网上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每名奖励1000元;提供线索经查证抓获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悬赏金额兑现奖励。
  (九)举报其他涉毒违法活动或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进行奖励。
  (十)同一举报线索经过查证后涉及不同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十一)上述奖励如果未达到国家、省、市相关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按照上级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资金;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所知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情况,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对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情况经查证属实或破案,认定符合奖励办法的,在5个工作日内填报《玉屏侗族自治县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情况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报局领导审核后再按财务审批程序申领,在1个月内向举报人颁发奖金。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及委托手续领取;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的开户银行帐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帐号。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物建的耳目、特情提供情况和线索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由县公安局负责,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列入县级禁毒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管。发现违规违法发放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举报中心、查证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安全。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非经举报人同意,严禁在查证、侦查、宣传、奖励过程中泄密、公开举报人情况。对故意或疏忽造成举报人情况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武警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材料没有认真核实来源致使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给予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的方式骗取奖励的。
  第二十九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根据《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可能遭受报复的公民,根据其申请,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视情对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对实施报复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玉屏侗族自治县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玉屏侗族自治县禁毒委员会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