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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向张网捕鸟说“不”!

作者:来源: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编辑:吴梦洁
责任编辑:季佩佩
校对:徐雪
审核:覃嵩松
来源: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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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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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张网捕鸟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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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类,作为野生动物中的灵动精灵,以其优雅的身姿、悦耳的鸣叫,为我们的世界增添了无尽生机与活力。然而,令人痛心的是,张网捕鸟等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仍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的生存。今天,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坚决抵制张网捕鸟行为,为保护野生动物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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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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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第三十三条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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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参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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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为遏制张网捕鸟等非法行为,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多个方面行动起来:

1.学习法律知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正确的保护观念,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做到知法守法。

2.拒绝食用、使用野生动物制品:坚决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不将野生动物作为 “盘中餐” 或 “商品”。同时,不购买、不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从消费端减少对野生动物的非法需求,切断非法猎捕、交易的利益链条。

3.不打扰野生动物:尊重野生动物的自然生活习性,不打扰它们的栖息、繁殖和活动环境。自觉远离野生动物,不去破坏它们的栖息地,为它们提供宁静、安全的生存空间。在野生动物迁徙停歇地、繁殖地和越冬地,更要注意保护当地生态环境,不进行干扰性活动。

4.积极举报:如果发现有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或者违法经营、运输、贩卖、加工、制作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以及使用禁止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要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相关执法机构举报。您的每一次举报,都可能拯救无数野生动物的生命,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

5.大力宣传:向身边的亲朋好友积极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通过分享野生动物保护知识、讲述非法猎捕危害案例等方式,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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