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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周边经营户向未成年学生寄存出租手机、出售烟酒等违规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告诫书

作者:玉屏市场监督管理局 玉屏文体广电旅游局 玉屏烟草专卖局
编辑:向睿
责任编辑:季佩佩
校对:徐雪
审核:覃嵩松
来源:玉屏市场监督管理局 玉屏文体广电旅游局 玉屏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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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周边经营户

向未成年学生寄存出租手机、出售烟

违规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告诫书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周边经营秩序,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校园周边经营户向未成年学生寄存出租手机、出售烟等违规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告诫如下:

  一、无证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校园周边商户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都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校园周边商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或者未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不得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无证经营货值不足1万元的,经营者将面临5万—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经营者将面临货值10—20倍罚款,或可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向未成年人出租出借手机及提供寄存服务的法律责任:校园周边商户不得向未成年人出租、出借手机,以及提供寄存服务,出租、出借手机和寄存服务属于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等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外,经营者将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5万—50万元罚款。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经营者将面临查封经营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及手机等违法经营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10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超过1万元的,处违法经营额5—10倍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寄存手机变相诱导学生消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公平交易原则,构成强制交易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该办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

  三、出售酒、烟给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无烟气烟草制品、酒。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等规定,经营者将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面临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5万—50万元罚款。经营者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如实反映,积极提供问题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56—3221124;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0856—3221080;

  县烟草专卖局0856—6900668。


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玉屏侗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玉屏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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